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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30 16:20:46  

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处罚)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公章)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社会事业局

(加盖公章)

 

 

     委托期限: 2021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34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东路金融智谷2号楼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市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五条:“在郑东新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一)郑州市卫生局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委托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01号令) 第五条:“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特殊区域机构管理范围内,市、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特殊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二、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郑州市卫生健康委承担。

四、委托方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市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5.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委托方负责答辩、应诉和处理相关事宜。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2021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有效。

九、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9月8日              2026年9月8日



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处罚)

 

 

 

委托单位: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公章)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加盖公章)

 

委托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34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航海东路 1405 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八)郑州市卫生局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将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五条:“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特殊区域机构管理范围内,市、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特殊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二、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郑州市卫生健康委承担。

四、委托方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5.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委托方负责答辩、应诉和处理相关事宜。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有效。

九、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5日             2026年10月25日



                                                       

郑州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许可)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公章)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加盖公章)

 

 

  委托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行政机关: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34号

受委托行政机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14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行政许可职责委托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 (八)郑州市卫生局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四、委托方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

1.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经开区管委会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经开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权限内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经开区管委会若不能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收回委托,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4.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

1.必须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接受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参加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执法培训,完成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卫生健康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许可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3.按月向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许可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对于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委托权限之外的情形和问题,应立即报告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

4.从事行政许可的人员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

5.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擅自增加审批、许可条件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3)在审批、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4)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审批、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许可的;

(5)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许可决定的;

(6)行政许可相对人已丧失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7)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许可的。

六、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委托方名义上承担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承担形式责任。受委托方承担实质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并实质承担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带来的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责任。如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涉及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件,委托单位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追究等责任。(2)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侵权等纠纷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出具相关应诉文书,具体应诉工作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要在收到复议机关、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的当日,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交受委托方,并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由受委托方组织承担答辩、举证等具体应诉和相关处理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引起国家赔偿的,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等各种考核时,相关不利结果不计入委托方。但因转交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不及时,出具应诉所需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形式文书不及时原因,影响受委托方答辩、举证导致败诉等不利后果的,不利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受委托方收到委托单位通知而未及时领取相关通知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受委托方承担。(3)受委托方要尽职尽责履行执法职责,对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七、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有效。

八、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九、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25日              2026年10月25日

 


                                                                                                                                                                                                                                                                                                                         

 

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加盖公章)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加盖公章)

 

 

     委托期限: 2021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34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岗杜街127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实施,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二、委托行政执法适用范围

郑州市管辖行政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卫生健康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查处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审批权仍由郑州市卫生健康委承担。

2.负责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许可前的审查工作。

(1)跨区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现场核查。

3.负责对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方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4.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委托方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5.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六、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监督管理

1.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委托方负责答辩、应诉和处理相关事宜。

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八、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2021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有效。

九、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 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十、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被委托单位各一份,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9月8日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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