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广告因医疗机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郑州市卫健委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对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注销。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郑州市卫健委注销医疗广告名单如下: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 | 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 有效期开始日期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郑州蓝天健康体检门诊部 | PDY03241741010417D2111 | 管城区商城东路10号 | 朱献国 | 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 | 2024-06-06 | 2025-06-05 | (郑)医广【2024】第06-06-3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