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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17-05-03 00:00:00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

4、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拟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紧急医疗救援的指挥调度。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建议。

7、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牵头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10、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2、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15、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6、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在郑州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市委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17、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1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处(室、局),包括: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编制人事处、财务处、规划与信息处、政策法规处、疾病预防控制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医政管理处、农村卫生处、妇幼健康服务处、社区卫生服务处、综合监督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组织宣传处、科技教育处、合作交流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中医管理局。

下属单位: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23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包括: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卫生监督局、郑州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华医学会郑州分会、郑州市健康教育所、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郑州市药品器械采购服务管理办公室、郑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郑州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郑州市儿童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市中医院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三)人员构成情况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7912人,其中:行政编制138人,事业编制7774人;实有人数10840人,其中:在职职工9167人,离退休人员1664人,遗属人数9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09110.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98949.9万元(财政拨款98365.4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83.02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43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0160.1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09110.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029.95万元,项目支出82080.08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行政运行(医疗卫生管理事务)2306.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医疗卫生管理事务)8.97万元,综合医院25448.13万元,儿童医院464.23万元,传染病医院262.55万元,妇产医院3278.25万元,中医(民族)医院1068.93万元,其他专科医院4107.5万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1023万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760.81万元,卫生监督机构691.29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2720.1万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120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1881.89万元,计划生育服务10701.74万元,行政单位医疗162.55万元,事业单位医疗150.91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2172.5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83.66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12.34万元,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20080.07万元,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59.37万元,住房公积金584.62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7029.9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697.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68.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864.22万元;项目支出82080.08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09110.03万元,比上年增加18910.8万元,部分变化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整,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变化,具体如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51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390.1万元、城乡居民家庭医生健康签约补助经费1400万元、智慧健康工程380.5万元、健康扶贫专项经费49.6万元、老年乡医生活补助212.4万元等项目;部分资金项目预算金额增加,主要包括村所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增加408.6万元,中医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增加227.27万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经费增加462.4万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扶助救助制度经费增加179万元等。减少原因:主要包括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防控经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社区卫生市级配套经费等,今年未列预算。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数200.6万元,不超过“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支出46.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54.54万元。比去年减少71.9万元,减少原因为,根据《郑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27号)的要求,公务车购置费用减少。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3440.55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办公家具采购,数量2项,共计0.5万元。

2、办公用品、设备采购,数量156项,共计78.78万元。

3、通用设备采购,数量11批,共计83.91万元。

4、车辆维修及配件采购,数量67项,共计40.5万元。

5、制服及劳保用品采购,数量420套,共计15万元。

6、维修改造采购,数量3项,共计168万元。

7、医疗设备、器械采购,数量5批,共计2311.5万元。

8、印刷、出版采购,数量28批,共计107万元。

9、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和设计采购,数量1项,共计380.5万元。

10、其他服务采购,数量86项,共计254.86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预算管理单位开展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九)政府采购: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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